SL 682-2014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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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682-2014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 Resettlementacceptanceproceduresforwater and hydropower projec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TBT 2056.1-2019标准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夫 (SL682一2014)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水利部 2014年12月3日

水利部 2014年12月3日

根据水利部《关于移民条例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项目任务书 批复》(水规计[2007)384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和《水利技术标 编写规定》(SL1一2002),编写本标准。 本标准共7章和5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 一总则; 一验收组织; 一验收条件; 验收程序; 验收内容和标准; 验收方法与评定; 一验收监督。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 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冬顺张华忠朱闽丰王俊海 范敏陆煜李铭余勇 赵勇金华清黎爱华陈华 刘浩尚文勇李军朝刘晓东 蓝希龙李青徐之青李明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唐传利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5.2枢纽工程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内容和标准 5.3 1 水库工程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移民安置

验收内容和标准.... 12 5.4工程峻工移民安置验收内容和标准 14 1 验收方法与评定· 17 6.1验收方法 17 6.2验收评定 、 18 验收监督 20 附录A移民安置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21 附录B移民安置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22 附录C移民安置验收报告格式 24 附录D移民安置验收会议有关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27

录E移民安置验收有关表格

安置验收有关表格 .........··.·· 29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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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水利水电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工 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工程阶段性移 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 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1.0.4移民安置验收应按自验、初验、终验顺序,自下而 织进行。枢纽工程以外的堤防、河道等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 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验收程序和内容

1.0.5移民安置验收应包括下列依据:

1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2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移 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等 批准文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 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4其他移民安置相关文件。 1.0.6移民安置验收内容应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 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

.6移民安置验收内容应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 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 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 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类别。 .7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项目

1.0.7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项目

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移民安 置项目建设单位等应为移民安置验收提交真实、完整的移民安置 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备查 资料,应提供的资料目录见附录A,备查资料目录见附录B。 1.0.8移民安置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移民安置验收的自验、初验和终验的组织或者主持单位, 均应组织成立相应的验收委员会,负责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验收 委员会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验收委员 会主任委员应由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的代表担任。 2.1.2验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 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 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 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验收工作 组,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验收工作。

2.1.1移民安置验收的自验、初验和终验的组织或者主持单位, 均应组织成立相应的验收委员会,负责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验收 委员会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验收委员 会主任委员应由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的代表担任

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 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验收工作 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验收工作

2.2.1移民安置自验应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 织进行。

2.2.2移民安置自验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

权部门的代表担任。自验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移 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地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有关乡(镇)人 民政府、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单位的代表、有关专家和移民代表。

2.3.1移民安置初验应由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 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对县级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签 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工程,移民安置初验应由地市级人民政府会同 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 移民安置初验可与自验合并进行。对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

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且由省级人民政府主持移民安置 终验的工程,移民安置初验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委托地市级人民政 府会同项目法人组织进行。

2.3.2移民安置初验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移民安置社

位的代表担任。初验委员会成员应包括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重大专项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 置监督评估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

2.4.2移民安置终验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移民安置票

位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成员应包括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重大专项主管 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 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

3.0.1枢纽工程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在导(截)流 后高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应满足下列条件: 1移民住房已落实,安置地生活条件基本具备,移民已完 成搬迁,安置地的供水、供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满足移民生 活需要。 2对城(集)镇的影响已得到妥善处理。 3工矿企业搬迁或者处理工作已完成。 4对专项设施的影响已得到妥善处理。 5 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得到妥善处理。 6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完成。 7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已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 3.0.2水库工程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 在相应的蓄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应满足下列条件: 1移民住房已建成,安置地生活条件已具备,移民已完成 搬迁安置,安置地的供水、供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基本满足移民生活需要。 2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基本落实。 3城(集)镇迁建工作基本完成。 4 . 工矿企业搬迁或者处理工作已完成。 5 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工作基本完成。 6 2 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得到妥善处理。 7 2 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完成。 8 2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已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 3.0.3工程峻工移民安置验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移民已完成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建设已完成,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落实

3.0.1枢纽工程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在导(霍

在相应的蓄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应满足下列条件: 1移民住房已建成,安置地生活条件已具备,移民已完成 搬迁安置,安置地的供水、供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基本满足移民生活需要。 2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基本落实。 3城(集)镇迁建工作基本完成。 4 . 工矿企业搬迁或者处理工作已完成。 5 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工作基本完成。 6 2 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得到妥善处理。 7 2 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完成。 8 2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已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 3.0.3工程峻工移民安置验收应满足下列条件: 移日司定式搬适安罗,政民安四三共融设收和公业服备

1移民已完成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建设已完成,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落实。

2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 建或者复建已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3征地工作已完成。 4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得到妥善处理。 5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完成。 6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已按规定兑付完毕。 7移民资金财务决算编制已完成,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已通 过政府审计。 8移民资金审计、稽察和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提出的 主要问题已基本解决。 9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完成,并满足完整、 准确和系统性的要求。

4.1.1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会同与其签订租

4.1.1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会同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 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移民安置验收工 作计划应报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备案。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 应对移民安置自验和初验工作作出安排,对移民安置终验提出建 议。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内容应主要包括移民安置验收的组织 或主持单位、时间安排和验收依据、范围、内容、程序、方法、 标准等内容。

4.1.2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和主持单位应按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

置验收报告应经2/3以上的验收委员会委员同意,验收委员会委 员应在移民安置验收报告上签字。对移民安置验收报告持不同意 见的,应在移民安置验收报告中明确记载其保留意见并签字。移 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 定,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1.4对移民安置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有关单位应按处 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及时监督评估验收报告提出的有主 题的处理情况

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4.1.5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主持单位应在移民安置验收通

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印送有关单位。移民 安置验收未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在移民安 置验收不予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不予通过验收的理由 及整改意见书面通知验收申请单位。验收申请单位应及时整改 并按验收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4.2.1移民安置自验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程序: 1编制移民安置自验工作方案。 2成立移民安置自验委员会。 31 根据验收内容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类别的验收工作组。 42 各验收工作组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5 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自验报告(自验报告格式见附录C)。 ? 召开移民安置自验大会。 4.2.2 移民安置自验大会应按下列议程进行: 1 宣布移民安置自验委员会成员名单。 2 2 观看移民安置情况声像资料。 3 听取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 4 2 听取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 5 2 听取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报告。 ? 听取各验收工作组的验收意见。 7 讨论通过移民安置自验报告。 8移民安置自验委员会成员签字。 4.2.3移民安置自验组织单位应在通过移民安置自验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初验组织单位提出初验申请。

4.2.1移民安置自验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程

4.3.1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应在接到初验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组织初验的决定。 4.3.2移民安置初验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程序: 1编制移民安置初验工作方案。 2成立移民安置初验委员会。 3根据验收内容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类别的验收工作组。 4各验收工作组查阅资料,开展现场抽查,并提出验收 意见。

5组织编制移民安置初验报告(初验报告格式见附录C)。 6召开移民安置初验大会。 4.3.3移民安置初验大会应按下列议程进行: 1宣布移民安置初验委员会成员名单。 2观看移民安置情况声像资料。 3听取移民安置自验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4听取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 5听取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 6 5听取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报告。 7 听取各验收工作组的验收意见。 8讨论通过移民安置初验报告。 9移民安置初验委员会成员签字。 4.3.4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应在通过移民安置初验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移民安置终验电请。

移民安直验收土持单位应在按到

1编制移民安置终验工作方案。 2成立移民安置终验委员会。 3根据验收内容的实际情况DB44/T 1561-2015 云计算服务质量评测方法.pdf,成立相应类别的验收工作组。 4各验收工作组查阅资料,开展现场抽查,并提出验收 意见。 5组织编制移民安置终验报告(终验报告格式见附录C)。 6召开移民安置终验大会。 4.4.3移民安置终验大会应按下列议程进行: 1宣布移民安置终验委员会成员名单。 2观看移民安置情况声像资料。 3P 听取移民安置初验及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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