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电厂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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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电厂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6)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10.2.5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力度

加强员工(包括民工)职业健康管理,是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的重要环节,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执行下述各项规定,并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10.2.5.1局对项目部划拨职业健康专项资金,项目部必须专款专用各种脚手架的工程施工方案,使用前要有计划,并由局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核查。

10.2.5.2对参与本标段施工的全体员工(包括民工)进场前,进行一次常规的体检,并建立全员健康状况登记卡。

10.2.5.3与地方卫生部门建立信息和协作联系,加强对季节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传染病的危害。

10.2.5.4搞好驻地环境卫生,特别是员工食堂的卫生,每个食堂要配置专用消毒用具。

10.2.5.5项目部要根据季节特点和地方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疾病传染的预防控制,每个施工驻地要配置杀虫剂、消毒水、搞好灭四害工作。

10.3.1安全组织措施

10.3.1.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配备足够安全员,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10.3.1.2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安全规定及文明施工管理手册,并进行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10.3.1.3定期组织有管理人员、安全员、班组长参加的安全会议。

10.3.1.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0.3.1.5规范作业人员安全纪律。现场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是安全控制的关键,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1)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经安全交底不准作业。

(2)没有有效的安全措施不准作业。

(3)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排除不准作业。

(4)不按规定使用安全保护用品不准作业。

(5)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准从事特种作业。

(6)新工人不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作业。

(7)对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不熟悉不准使用。

(8)机械、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准作业。

10.3.2安全技术措施

10.3.2.1参加现场施工操作、管理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及相关防护用品,防止触电、物体打击、高空坠落。

10.3.2.2施工现场各类安全网、安全栏杆必须齐全并设置牢固。

10.3.2.3严禁酒后施工。

10.3.2.4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电器必须严格接地、接零和使用漏电保护器。

10.3.2.5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护,禁止非施工人员入内。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牌和警示牌。

10.3.2.6桩机因施工振动造成倾斜、变位,应及时停止施工进行修复、矫正。

10.3.2.7机械司机在施工操作时要思想集中,服从指挥信号,经常注意机械运转情况。

10.3.2.8施工电缆应随时检查,发现有破损、漏电现象及时更换修复,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

10.3.3安全薄弱环节及防治措施

10.3.3.1场地平整、碾压坚实;保持机架调正、稳定。

10.3.3.2设专人指挥,机械司机操作时精力集中,密切注意机械运转情况,出现异常时立即停机,处理后再行作业;不得在桩锤未到位时起锤或过早刹车,以免损坏桩机。

10.3.3.3打桩前,应全面检查机械各个部件紧固程度及润滑情况,钢丝绳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后要进行试运转,严禁带病作业。

10.3.3.4打桩机械设备应由专人操作,并经常检查机架部件有无脱焊和螺栓松动,加强机械的维护保养,以保证机械正常使用。

10.3.3.5接桩时焊接用的各种气瓶应作标识,气瓶要距离明火点10m以上,气瓶间距必须大于5m,气瓶必须加防震圈和防护帽,气瓶使用和存放时严禁平放或倒放。

10.3.3.6停止作业时,短履需运行到桩机中间位置,停落在乎整地面上,其余油缸回程缩进。切断电源,操作人员方可离开桩机。

10.3.3.7施工完毕的桩的桩头上面要加盖,以防行人或杂物等掉陷。

10.3.3.8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应急预案名称:防触电应急预案

演习的效果:此次演习,反应及时、指挥统一、措施得当;各应急小组成员职责明确、技能熟练;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数量充足、状态良好。

10.3.4重要施工方案和特殊施工工序的安全过程控制

10.3.4.1施工前,应对邻近施工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地下管线等进行检查,对有影响的工程,应采取有效的加固防护措施或隔震措施,施工时加强观测,以确保安全。

10.3.4.2机具进场要注意危桥、陡坡、陷地和防止碰撞电杆、房屋等,以免造成事故。

10.3.4.3施工机械行走道路必须平整、坚实,必要时宜铺设道渣,碾压密实。场地四周应挖排水沟以利排水,以保证移动桩机时的安全。

10.3.4.4机架安设应铺垫平稳、牢固。吊桩就位时,桩必须达到100%强度,起吊点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起吊时要慢,并拉住溜绳,防止桩头冲击桩架,撞坏桩身;吊立后要加强检查,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

10.3.4.5吊桩过程中,应有专业人员协调、指挥现场,对吊桩的钢丝绳和索具检查后无安全隐患方可使用,索具应捆绑在桩上端全长1/4处。

10.3.4.6打桩过程中遇有地坪隆起或下限时,应随时对机架及路轨调平或垫平,以免机械侧翻伤人。对于土质较软地面,应在上面铺上枕木或钢板,防止机械设备的撑脚下沉。。

10.3.4.7现场操作人员要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佩安全带,高空检修桩机,不得向下乱丢物件。有心脏病、高血压病者,不能从事打桩作业。

10.3.4.8打桩时桩头垫料严禁用手拨正。

11、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

11.1重要环境因素分析与对策

11.1.1重要环境因素:噪声和振动。打桩过程中会产生噪声和振动,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会产生一定影响。

对策:要求施工过程中对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建筑物加强稳定性监测;尽量减少夜间施工,必要时夜间22时~次日6时不安排施工作业,以减少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11.1.2重要环境因素:泥浆。冲孔灌注桩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多余泥浆会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策:要求施工过程中设置泥浆沉淀池,待泥浆充分沉淀后采用泥浆运输车将多余的泥浆运至建设单位指定地点。

11.2.1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脑中始终有“环保”二字。

11.2.2施工过程中,开挖出来的可利用土料应合理堆置,弃料尽快运送到业主指定的弃渣场。

11.2.3合理设置材料堆放场地,做到码放整齐,标志明确,根据施工需要量适量堆放,定量供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1.2.5天气干燥时,对施工路面洒水湿润,防止扬灰;做好场地周围的排水沟,防止雨天积水,必要时进行场地硬化。

11.2.7完工后,尽快拆除需拆除的材料和设备,使场地恢复原貌。

11.1.8为保护水质,防止施工废水和生活区污、废水直接流入下水道中,所有建筑物周围及设施均设有排水沟,污、废水通过排水沟汇集进入污水处理池,达到《污水综合排放的标准》一级排放标准,再排入下水道。

11.2.9不能利用的材料严格按指定地点和程序进行弃料堆置,弃碴场周围设置必要的排水沟等排水系统。

11.2.10在施工中自觉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尽量减少对地表的扰动,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11.2.11执行项目法人对工程环保工作的要求,配合监理人做好环保工作。

11.3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11.3.1文明施工组织机构(见下图)

11.3.2文明施工措施

11.3.2.2工程开工准备阶段,制订文明施工的办法,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施工阶段加强文明施工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参与施工人员发生任何不文明的行为。

11.3.2.3施工区域和危险区域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11.3.2.4在工地主要出入口设置“五牌三图”,即:

(6)施工单位公司简介

(8)安全文明施工区域规划图

11.3.2.5施工场地平整,无坑洼,道路畅通,水、电线路布设整齐,排水、排污系统良好,设污水沉淀池,污水未经处理决不直接排入下水道,确保场地不积水。

11.3.2.6施工车辆停放规则,保持道路的畅通。

11.3.2.9设置专门的文明施工巡视员,发现不文明行为立即制止,并有权作出处罚。11.3.2.10做好职工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利用板报等形式向职工介绍防病、治病知识。

11.3.2.11定期对施工班队进行文明施工考核,奖优罚劣。

12.1信息管理的目标

信息管理的目标是:保证信息可靠、快速、准确的流通和传递,充分发挥信息的引导作用,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企业信誉。

12.2信息管理的措施

设专岗、专人负责,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报表,所提供的报表应符合下述要求:

12.2.1按国家统计局和电力部的规定,提供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

12.2.2施工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形象进度情况应与投资统计报表相一致;

12.2.3施工质量状况报表应综合反映报告期内施工质量情况、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包括拟采取的措施)。

12.2.4物资统计报表,除符合国家物资管理部门的统计要求外,还应分类反映各种材料、设备订货、运输、到货情况、质量状况、满足施工需要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2.2.5各种计划、统计资料均实行计算机管理,书面资料和软盘同时提交给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

12.3本工程P3软件使用规划

在本工程施工中将使用P3这一科学的工程进度管理软件同时准备并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联网,以共享相应的工程信息。

用好P3的一个重要保证就是建立起整个工程统一的P3管理机构和相应制度。这些制度包括:

(1)各职能部门应用P3软件的范围、深度、职责和要求;

(2)进度计划编制与审核制度;

(3)进度计划的跟踪、更新与调整制度;

(4)有关的奖惩措施。

13.1建立档案管理组织机构(见下页图).

13.2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工程档案的基本原则,项目部设立档案室,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13.3工程项目完成后,要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档案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归档。

13.4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签字归档备查。凡不符合组卷要求或资料不全的,管理人员有权拒收。

13.5凡需归档的资料,应符合有关归档的要求,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纸按规格绘制、图样清晰。

13.6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制定档案文件的保密、借阅、复制和发放以及更改制度。

13.7工程完工并通过完工验收后,要按照合同要求数量将完整、准确、系统的档案资料移交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统一归档。

14、危险源辨识与控制

危险源:起吊时无保护包角钢角切断钢丝绳;吊车半径区域有人停留;钢丝绳有断丝使用;施工倒链未经检验损坏使用。

措施:班前交底严格要求施工人员无包角不起吊现场安全旁站要认真监督;班前交底要明确指挥人员要检查。施工人员严禁进入半径内停留、作业;施工前认真检查钢丝绳的疲劳度,严禁断丝使用,重点监控;定期检查倒链的安全性能,对无合格证的倒链杜绝使用。

危险源:用电管理措施不到位;接地与接零保护不符合要求;无漏电保护或漏电保护设置不当;配电箱不符合要求;配电线路老化残损。

措施:施工用电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禁止乱拉乱接电源,现场使用电缆要每天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材料发放处严格把关;漏电保护器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现场应设置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设置的地点应平整,附近不得堆放杂物。开关柜或配电箱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在盘内,开关柜或配电箱应加锁,并由专业人员管理,设置警告标志,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设接地或接零保护,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及时拆除。

危险源:焊机、把线有漏电之处,造成触电、着火、设备短路;防护用品使用不全,造成触电、烫伤;高空作业时安全设施不全,造成坠落;作业环境潮湿、作业环境密封,造成触电、窒息;作业环境有易燃、易爆物品,造成着火、爆炸;带电移动把线、焊把,造成触电、着火、设备短路;焊渣乱贱,造成烫伤、着火。

措施:施工前检查作业环境,确保安全设施完整;在特殊环境下施焊要办理安全工作作业票并要求有安全监护人;施焊前检查焊机及把线,焊接时用好防护用品;长距离移动把线、焊把时应检查其是否带电;高空施焊时应确保作业层下无人及易燃物品,否则应采取隔离措施。

危险源:安全装置无法使用;吊物下有行人和设备;地基不实;吊车接近满负荷;回转刹车及其它失效;行走部件损坏等原因;通讯情况不好或失效;大型吊车碰撞;突发机械故障;防风措施不利;特殊气候措施不利。

措施:要对安全装置经常性的检查及时进行保养及修理和更换;要仔细观察周围的环境;应严格按措施施工;要对施工前的施工区域和环境要认真检查;要认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要认真严格执行安全施工。

危险源:环境潮湿、多水,造成触电,摔伤。

措施:对于露天作业的场所雨天时停止施工;及时清除设备上的雨水;备好防雨用具。

措施: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电工值班。

危险源:火源、易燃、易爆和助燃物。

措施:清除一切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根源,严格控制火源、易燃、易爆和助燃物。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同当地消防部门联系,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设置防火标志,加强平时警戒巡逻。防火安全教育,杜绝职工烧电炉、乱扔烟头的不良习惯。

15、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组织机构

15.1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第八篇“施工质量篇”,安排专业测量人员并持证上岗,尽量减少测量人员的人为偏差,使用精密测量仪器以减少由测量仪器引起的误差;同时做好对定位放线、标高的复核工作;做好对测量仪器定期校验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三级检验,在完成三级自检、验收资料、验收记录基础上,上报监理申请初检验收。

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应编制《工程强制性条文计划执行/检查记录表》,并主动配合监理单位在分部工程或隐蔽工程验收时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15.2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组织机构

执行强制性条文组织机构图见下图。

15.3本工程中的强制性条文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第5.1.3条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表5.1.3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第5.1.4条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表5.1.4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D/6,且不大于100

D/6,且不大于150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第5.1.1条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第5.2.1条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5.2.2条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第5.5.1条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7.2.2条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第9.1.1条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第4.3.1条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5.2.2条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第3.0.3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第5.0.4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第3.1.4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3.1.5条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3.4条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5.1.2条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第6.1.6条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第6.1.8条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占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第7.2.1条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第8.1.3条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8.1.11条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第8.2.10条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第8.2.11条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第10.2.1条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第2.0.1条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2.0.5条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第2.0.8条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第2.0.9条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已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第2.0.15条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人内。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第2.0.16条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第3.1.7条严禁利用大地做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做工作零线。

第3.1.11条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第3.1.14条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第3.6.17条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第3.6.19条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第4.1.5条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4.1.8条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第4.1.10条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第4.1.12条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第4.1.16条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第4.2.6条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第4.2.10条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第4.2.12条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第4.3.21条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第4.4.6条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第4.4.42条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第5.1.5条机械运行中室内铸铁排水管道安装施工工艺标准(二),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第5.1.10条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第7.1.4条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桩锤在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第7.1.8条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DB12/T 922-2019 葡萄园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规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7.6.7条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第12.1.2条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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