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部长 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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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部长 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pdf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 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 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 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 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 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 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 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 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 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王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 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 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 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 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 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 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间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 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 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 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 自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 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 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 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 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 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 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 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方元以下的罚款, 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0%o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DB62/T 2969-2019标准下载,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

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 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 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 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 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 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 工作人员伺私舞彝、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 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 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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