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352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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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4/ 352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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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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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 3527-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4/ 352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60.30

DB34/352720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estandard ofwaterpollutantsforruraldomestic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 35272019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水污染 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农村水环境污染,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结合安 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不含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500m/d以下规模(不含)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 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DB34/ 35272019

HI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村(不含乡镇政府驻地)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不包括工业废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domesticsewagetreatment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含专门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人工湿地水质 净化工程、稳定塘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domesticsewagetreatment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含专门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人工湿地水质 净化工程、稳定塘等)

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含专门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人工湿地水质 稳定塘等)。

4.1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气候特点、风俗习惯及 排放要求,结合当地规划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采用适宜的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相结合、 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污水 收集时,原则上应雨污分流。 4.2加强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强化改厕与农村污水治理有效衔接。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 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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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排人渔业水体、用于农灌或排人农由灌溉沟渠、其他景观水体的,应符合GB 11607、GB5084、GB/T18921的规定;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要求。 4.4农村生活污水就近或规划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按GB/T31962的规定执行。 4.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应混入工业废水或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4.6农村医疗机构污水应经消毒并达到GB18466中预处理标准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产生的污泥应根据工艺类型及运行管理要求进行排放,根据各地实际情 况合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含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5.1.2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5.2.1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将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A标准、一级B标准和二级标准。 5.2.2排放分级具体见表1,排放浓度限值具体见表2。

表2控制项目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DB34/T 3081-2018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抽检规程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DB34/ 352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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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氨氮指标括 注2:总氮指标适用于设施出水直接排入湖、库等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总氮水体的情形。 注3:总磷指标适用于设施出水直接排入湖、库等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总磷水体的情形。 注4:粪大肠菌群数指标适用于设施出水执行一级A标准的情形。 注5:动植物油指标适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

5.2.3规模大于5m/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2对应的规定执行。 规模大于100m/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3838中IⅢI类水 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执行表2规定的一级A标准。 b) 规模大于5m/d(含)、小于100m/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出水直接排 入GB3838中II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执行表2规定的一级B标准。 c) 规模大于100m/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直接排入GB3838中IV、V类水 域的DB/T 29-268-2019 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线综合BIM设计标准,执行表2规定的一级B标准。 d) 规模大于5m/d(含)、小于100m/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出水直接排 入GB3838中IV、V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的,执行表 2规定的二级标准。 5.2.4规模小于5m/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2中二级标准; 出水排入村镇附近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等水体时,应保证受纳水体不因此排放 行为而发生黑臭。 5.2.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5.2.6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类水域中划定的游泳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风景名胜区水 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的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5.2.7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 标准

5.2.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5.2.6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类水域中划定的游泳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风景名胜区水 本、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的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5.2.7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 标准。

6.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6.2对水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采样方法等要求,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污染源监测 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6.3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3及生态环境部认定的其他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6.4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 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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