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2016修订版)(公安部2017年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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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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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2016修订版)(公安部2017年1月).pdf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施行日期:2017年1月 2016北京

GTCC-092-2018标准下载主编单位: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主编:王俭 副主编:刘玉庆 主要起草人:王冬阳崔凌王障李晓宇马

口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厅

表1、公安派出所分类表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包括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 勤保障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六部分。基本建设内容如下: (一)窗口用房,主要包括综合便民服务大厅(包括户政、治安、出入境、消 防、网络安全管理)、群众接访室、值班室(接处警)、等候室等用房。 (二)办案用房,主要包括信息采集室、人身安全检查室、候问室、讯问室、询 司室、辨认室、醒酒室、毒检查及医疗救助室、物证保管室、随身物品保管室、 纠纷调处室、听证室等。 (三)业务保障用房,主要包括指挥工作室、民警工作室、辅警工作室、案情分 析室、荣誉室、档案室、心理疏导室、社区网上警务工作室、计算机数据机房、视 领监控室、武器警械室、警用装备室、储藏室等。 (四)后勤保障用房,主要包括备勤用房、阅览室、健身房、洗衣房、盟洗室、 淋浴室等。 (五)设备用房,包括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消防、建筑智能化系统、电梯 机房等。 (六)附属用房,主要包括食堂、车库、场区门卫室等

第十条附属设施,包括训练设施、消防设施、充电桩等。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的场地包括警用、社会车辆停车场和警用训练场、大件涉 案物品的停放场所、涉案车辆临时扣押场、道路、绿化等。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的用地选址,应综合考虑辖区面积、辖区人口及其分布、 社会治安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处于辖区中心区域,交通便捷,临靠城市道路,便于出警或群众求助。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位于山地城市或地区的派出所选址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 立于山体滑坡及地质断裂带位置。 (三)周边环境无污染源和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场所。 (四)有较好的市政设施条件。 (五)满足安全防卫、反恐等要求。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节约用地。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所需用地面积应满足使用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留 有建设余地,满足发展需要。各类公安派出所用地指标宜按表2执行。

表2、公安派出所用地指标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警用训练场地,用地面积宜为600m,并与 业务保障用房及备勤用房联系方便。建设用地内应适当考虑涉案车辆临时扣押场 大件涉案物品的停放场地。各类公安派出所场地面积指标宜按表3执行。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的停车场地面积,按照《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公 装财[2002165号)及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数量标准确定。

表3、公安派出所场地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的绿化面积指标,应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民警编制和辅警核定人数、辖区面积、 辖区人口、辖区警情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当预留发展空 间,同时满足公安派出所实际工作和发展需要。公安派出所建设用房面积指标由基 本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其中基本用房建设规模由编制民警和辅警核定 人数进行测算,其使用面积指标按表4核定;设备用房按照基本用房的9%测算; 附属用房按照第十九条表5进行测算。

表4、公安派出所房屋基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表

区公安派出所使用面积指标,日根据实际墙厚

②辅警人员用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辅警核定人员数量计算,每人综合使用面积指标 ③公安派出所用房建筑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65%: ④公安派出所总建筑面积按照下面公式计算得出: S=[A+B+(A+B)×9%]/K +C S:总建筑面积: A:民警总使用面积:A=N×S人均(N:在编民警人数) B:辅警总使用面积;B=F×8(F:辅警核定人数)

S=[A+B+(A+ B)×9%]/K +C

K:建筑使用面积系数K=0.65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的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障用房、 设备用房、附属用房面积分配比例指标宜按照下表执行,并结合当地派出所的实际 工作需要确定。

公安派出所的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障用房、 附属用房面积分配比例指标宜按照下表执行,并结合当地派出所的实际 定。

表5、公安派出所各类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施工应符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 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的通知》(公装财[2005]262号)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包括标牌、标识灯箱和路边标识灯箱三部分。 外观标识的制作、安装等应符合《关于规范统一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的通知》(公 治[2004]199号】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建筑标准及建筑设备

第二十二条户籍(办证)室应为低台敲开式,可根据反恐维稳工作需要在综合 服务大厅设置相应隔离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候问室设置应遵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 安部令第75号)。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房屋的建筑结构应根据当地的建设条件和有关规范进行 设计。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设置独立配电室、锅炉房,其设备用房面积应按照派 出所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建筑外围应设置安全防范设施,武器警械室、候问室、 档案室等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二十八条办案用房的室内装修应满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要 求,其余用房的室内装修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 [2014]267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的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应选择安全、节能、环保的产 品。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的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包括公安信息网、政务网、互 联网,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按照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综 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的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宜设置给水排水系统。在办案区需设置供违法犯罪嫌疑 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配备应急照明器材。讯问室、候问室宜采用低压电 源。 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主要用房及场地照度,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 定。

第三十四条公安派出所主要用房及场地照度DBJ15-31-2016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定。

是公安派出所用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各类户证、治安、出入境、消防等手 续的用房。主要包括:综合便民服务大厅、群众来访接待室、调解室、信息采集 室、户政档案室等用房。

是公安派出所专门用于执法办案工作的用房。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专门 用于对案件当事人及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讯问、辨认、信息采集、案情分析、专 家审卷、整档立卷等办案工作的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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